这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关于工程价格调整的价格规定,以及工程价款调整对应的调整的规定工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款调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工程
1、价格法规变化类: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变化事件。调整的规定工2、款调工程变更类:主要包括工程变更、工程项目特征不符、价格工程量清单缺项、调整的规定工工程量偏差、款调计日工等事件。工程3、价格物价变化类:主要包括物价波动、调整的规定工暂估价事件。4、工程索赔类:主要包括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误期赔偿、索赔等事件。5、其他类:主要包括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价格行为,合理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以下简称工程价格),保障工程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乙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规,结合工程价格形式的特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也适用于现有房屋装修工程。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价格系指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价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工程价格的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工程价格管理工作。第五条 工程价格的构成。
工程价格由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和税金构成。
工程价格包括:合同价款、追加合同价款和其他款项。
合同价款系指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完成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款。追加合同价款系指在施工过程因设计变更、索赔等增加的合同价款以及按合同条款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的材料价差。
其他款项系指在合同价款之外甲方应支付的款项。第六条 工程价格的定价方式。
(一)实行招投标的工程应当通过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采用招投标的方式定价。
(二)对于不宜采用招投标的工程,可采用审定施工图预算为基础,甲乙双方商定加工程变更增减价的方式定价。
(三)一般现有房屋装修工程可采用以综合单价为基础商定。第七条 工程价格的分类。
(一)固定价格。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在工程价格中应考虑价格风险因素并在合同中明确固定价格包括的范围。
(二)可调价格。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可随价格变化而调整,调整的范围和方法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三)工程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工程成本按现行计价依据以合同约定的办法计算,酬金按工程成本乘以通过竞争确定的费率计算,从而确定工程竣工结算价。第八条 工程招标必须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本规定有关计价方法和计价依据编制标底价。标底价应由招标单位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经工程造价咨询管理部门核准认可的工程发包代理等单位以初步设计概算(修正概算)或施工图预算为基础进行编制。一个工程只能有一个标底价。国有和集体投资的工程,标底价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经审定。第九条 投标单位应依据招标工程及其招标文件的要求,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确定施工方案,依据企业定额或现行定额和取费标准提出投标报价。第十条 招标工程在评标、定标时不论采用何种评标方式,中标价应控制在接近标底的合理幅度内。外资项目和世行贷款项目可实行合理低价中标。第十一条 工程价格的计价方法
招标工程的标底价、投标报价和施工图预算的计价方法可分为:
(一)工料单价单位估价法。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成本单价,按现行计价定额的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预算价格确定。其他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税金等按现行计算方法计算。
(二)综合单价单位估价法。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是全部费用单价,既包括按计价定额和预算价格计算的直接成本,也包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税金等一切费用。
对于招标工程采用哪种计价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第十二条 工程价格的计价依据
(一)现行预算定额、费用定额是工程价格的计价基础。编制标底价或施工图预算时,可依施工条件作适当调整。按施工图预算加增减结算的工程,对于确需调整的内容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对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适时发布价格信息,以适应工程价格计算和价差调整的需要。
(三)对于行之有效的新结构、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定额缺项,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及时补充,并将发布的补充定额报送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备案。
(四)要加强企业定额工作。施工企业应当依据企业自身技术和管理情况,在国家定额的指导下制定本企业定额,以适应投标报价,增强市场竞争能力的要求。
(五)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注意收集整理有重复使用价值的工程造价资
料,分析较常发生的施工措施费、安全措施费和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研究提出计算标准,供有关单位参考使用。
施工合同中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格调整的情况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1、变更
变更是合同价格调整的重要原因,但工程总承包下,变更的定义与确定,与传统施工总承包有了较大变化。
工程总承包作为新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与传统的施工总承包具有本质的区别。其中最重要的是,传统施工总承包,设计与施工分离,施工单位任务是具体负责按图施工。而工程总承包,设计与施工融合,承包单位是具体负责按约施工,达到发包人要求。故而,工程总承包的变更,主要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合同中“发包人要求”是否存在变更,而非指传统施工总承包下的施工图设计变更。
对国家2020示范文本等文本进行分析,可以得出,引起变更的情形可以是发包人、咨询人,也可以是承包人。如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被发包人采纳则可构成发包人要求变更。如构成变更,可依据合同约定的变更估价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2、深化设计的价格调整
承包人的设计变更并不构成合同变更调价因素,承包人应承担非发包人要求变更引起的设计变更的风险。但应注意在设计变更涉及结构质量安全时,采取有限包干方式,超过约定幅度可适当调整合同价格。
3、发包人要求的错误
工程总承包各方应注意目前工程总承包各合同示范文本中对“发包人要求及提供资料错误”的风险分担约定有较大差异。
4、价格异常波动
价格异常波动的调价指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超出约定风险范围,对超出部分按约定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5、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
基准日期之后法律变化引起价格及费用变化,各示范文本均予以价格调整。
6、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
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变化是否必然构成调价理由,实务中存在争议。通常来说,关于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变化与承包人的工程总承包范围仍有一定关联,如工程总承包的承包范围并未包含“勘察”,由发包人提供勘察报告,应由发包人承担地质与勘察报告不符的风险较为公平。
7、不可抗力事件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如何分担,实践中仍有争议。不同合同示范文本约定也略有差异。
不可抗力引起的损害承担,承发包双方应注意不同文本的不同规定,并可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但应不违反公平原则及公序良俗。
工程量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依据是合同规定。
工程量偏差调整单价,单价调整依据合同或者合同规定的文件调整,只是工程量偏差,不是变更造成的做法改变不需要重新按相关定额组价,原则上是在原合同投标单价的基础上调整。
工程量即工程的实物数量,是以物理计量单位或自然计量单位所表示各个分项或子分项工程和构配件的数量。工程量是以自然计量单位或物理计量单位表示的各分项工程或结构构件的工程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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